Labor arbitration Lawyer in Chaoyang District of Beijing
办案靠谱 二十年经验 律师热线:178 008 22124 更多精彩内容详见右侧公众号
本网律师代理的刘女士诉某上市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8月1日作出京朝劳仲字[2012]第06082号裁决书,裁决某上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近五万五千元劳动权益,代理工作完美收官。
案情简介:
委托人刘女士与某上市公司于2005年12月2日开始建立劳动关系,几经续约,目前的劳动合同应履行至2013年3月31日。2012年3月15日,某上市公司以委托人刘女士旷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委托人刘女士认为,某上市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是:委托人刘女士在2012年1月29日至2月12日、2月14日至26日,因怀孕保胎遵医嘱请假休息。在请假期间,委托人刘女士多次电话向上级领导告知请假事由,及在上班后立即通过某上市公司的OA系统补交正式申请。但遗憾的是,某上市公司并不考虑委托人刘女士怀孕的现实情况,违反国家有关对孕期女职工给予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出旷工处理的决定。
委托人刘女士认为,某上市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侵犯了委托人刘女士的合法权益。对于因某上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委托人刘女士造成的损失,某上市公司应依法予以赔偿。委托人刘女士为妥善解决争议,委托本网同时也是北京知名专业劳动法律师牛宝辉律师于3月27日向某上市公司发出律师函,建议双方协商解决。但某上市公司不予理采,致使本案不得不通过仲裁解决。
在庭审中,某上市公司对委托人刘女士的全部仲裁请求均不同意支付。
经过开庭审理,仲裁员对于委托人刘女士的大部主张,如支付拖欠的工资、奖金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请求给予认可,判令支持。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
1、某上市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2年2月1日至3月15日工资1141.4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85.37元;
2、某上市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1年下半年奖金3200元、2012年1月1日至3月15日奖金1333元;
3、某上市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529元;
(以上金额合计54488.85元)
上篇文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总结出7大劳动纠纷难点
下篇文章:本网牛宝辉律师代理的劳动仲裁案件被全市劳动仲裁系统代表现场观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