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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律师巧代理 劳动者近五万五千元劳动权益获支持
时间:2014/9/2 8:48:38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本网律师代理的刘女士诉某上市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81日作出京朝劳仲字[2012]第06082号裁决书,裁决某上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近五万五千元劳动权益,代理工作完美收官。

案情简介:

委托人刘女士与某上市公司于2005122日开始建立劳动关系,几经续约,目前的劳动合同应履行至2013331日。2012315日,某上市公司以委托人刘女士旷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委托人刘女士认为,某上市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是:委托人刘女士在2012129日至212日、214日至26日,因怀孕保胎遵医嘱请假休息。在请假期间,委托人刘女士多次电话向上级领导告知请假事由,及在上班后立即通过某上市公司的OA系统补交正式申请。但遗憾的是,某上市公司并不考虑委托人刘女士怀孕的现实情况,违反国家有关对孕期女职工给予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出旷工处理的决定。

委托人刘女士认为,某上市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侵犯了委托人刘女士的合法权益。对于因某上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委托人刘女士造成的损失,某上市公司应依法予以赔偿。委托人刘女士为妥善解决争议,委托本网同时也是北京知名专业劳动法律师牛宝辉律师于327日向某上市公司发出律师函,建议双方协商解决。但某上市公司不予理采,致使本案不得不通过仲裁解决。

在庭审中,某上市公司对委托人刘女士的全部仲裁请求均不同意支付。

经过开庭审理,仲裁员对于委托人刘女士的大部主张,如支付拖欠的工资、奖金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请求给予认可,判令支持。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

1、某上市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221日至315日工资1141.4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85.37元;

2、某上市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1年下半年奖金3200元、201211日至315日奖金1333元;

3、某上市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529元;

(以上金额合计54488.85元)  上篇文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总结出7大劳动纠纷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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